新闻中心

相关推荐

行业资讯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

2020.04.13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指导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落实主体责任。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强化智慧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

  1.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根据电梯安全状况和运行工况,以提高电梯安全性、可靠性为目标,科学确定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研究制定电梯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指标,如乘客最关心的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引导使用、维保单位从“重维保过程”向“重维保效果”转变。建立维保信息公示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规范电梯维保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督促维保企业向社会公开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周期等信息,公开承诺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和效果以及履行承诺的情况。

  2.推广“物联网+维保”。鼓励推广电梯装设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由维保单位依据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护保养,提高维护保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二)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1.规范电梯自行检测。强化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责任,更好发挥自行检测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符合开展电梯检测要求的维保单位,可从事所维保电梯的检测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成立电梯检测机构,按照要求核准后,提供电梯检测社会化服务。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从事电梯检测的人员依法应具有电梯检验检测人员资格。使用单位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2.强化电梯检验的监督性和公益性。坚持电梯检验工作的公益属性,强化电梯检验对电梯质量安全的技术监督作用。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和公益事业单位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公益性检验机构)应积极承担电梯定期检验工作。设区的市没有公益性检验机构,或者公益性检验机构能力不足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下称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公布符合要求的其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电梯定期检验,有效保证定期检验工作及时到位。电梯检验严格执行地方制定的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申请财政经费予以保障;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检验项目的调整情况及本地实际,向有关部门申请降低电梯检验收费标准。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公益性检验机构要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廉洁从检教育,检验检测相关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依法施检、公正施检,不得出现无故推诿、拖延、刁难以及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

  3.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内容和定期检验周期。加强电梯检测工作,充实完善具体测试项目,强化对电梯各项性能的测试试验,更好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调整定期检验内容,突出直接涉及乘客安全的重点项目,强化对电梯关键安全性能的查验,更好发挥定期检验工作的技术监督作用。根据设备风险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科学调整定期检验周期。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

  4.强化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电梯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和监管,严格实施准入,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水平。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检验工作的统筹调配,按照“应检尽检”的原则,保障检验及时性和完成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工作计划,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抽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加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强化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对公益性检验机构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氛围。

  (三)强化智慧监管和社会监督。

  1.推动智慧监管体系建设。建立电梯物联网标准化协调机制,构建统一、适用的电梯物联网标准体系,实现电梯物联网等数据的互联互通。推动大数据技术在电梯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对群众投诉举报、维保信息公示情况、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故障信息、监督检查信息、检验检测信息、物联网接入的故障等数据进行归集,开展大数据统计分析,监督维保单位履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提高电梯困人救援效率,推动电梯精准监管和隐患综合治理,降低电梯事故率和故障率,逐步建立电梯智慧救援、动态监管和公众广泛参与的智慧监管体系。

  2.强化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完善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数据库,实现持证检验检测人员可查询。加快构建电梯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实现相关信息可查询。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建立完善电梯检验检测信息化系统,能及时向电梯使用登记机构上传数据。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属地电梯安全状况,以及对电梯维保、检验、检测的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同时要畅通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大力推进电梯责任保险。通过政策激励、试点示范、宣传引导等措施,激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发挥责任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模式,提高保险集中度,降低投保成本。积极开展“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检测机构职业保险”等保险创新模式的研究和试点推广,充分运用保险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构建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三、试点方式

  试点工作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为期3年。第一年,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地区,全面启动试点工作;第二年,跟踪试点进展,深化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第三年,凝练总结试点经验,制修订相关法规规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关于推进按需维保新模式的试点。

  1.确定试点单位,明确试点要求。开展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将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在网上公开,有条件的地区,要在统一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开;所维保的电梯应当已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符合以上条件的维保单位和电梯,由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公布。试点单位根据设备情况及维护保养说明书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等。对具有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应当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尚不具备物联网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应当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其中实施“全包维保”的,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其他电梯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2.推进信息公开,强化事后监督。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整合现有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特种设备监管和检验平台等数据,建立统一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试点按需维保的单位要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统计分析维保质量目标实现情况并可查证,有条件的地区,要上传至电梯信息公示平台。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接收到的电梯困人等故障、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实施按需维保的单位进行监督。对未按承诺实施维保、监督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维保电梯检验不合格的单位,不再开展按需维保的试点。

  (二)关于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试点。

  1.确定试点单位,明确工作依据。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依据《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附件1),确认并公布试点地区从事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名单。根据各地试点需要,总局特种设备局严格按照《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附件2),对自愿参加试点的电梯检测机构进行核准,负责受理、审批、发证和公布。试点地区应当依据《电梯检测规则(试行)》(附件3)、《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附件4)开展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同时,试点地区要及时反馈以上规范试用情况,促进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和完善。

  2.强化统筹协调,严格执法检查。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试点地区检验工作的统筹协调,切实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本地区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执法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吊销检验、检测资格的及时移交核准发证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结合本地实情,积极稳妥推进。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要根据本地电梯数量分布、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能力,以及当地维保工作情况综合考虑;要因地制宜开展试点,探索合理模式,做好试点期间的统筹协调,防止电梯失检漏检,防止维保走过场,做好平稳过渡,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目标和方向,宣传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以及电梯检验的公益性和监督性,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上报情况。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将试点情况,每半年向总局报告。总局将做好试点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附件:1. 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

        2. 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

        3. 电梯检测规则(试行)

        4. 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协会对公账户

单位名称: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
账 号:1602023919200059151
开 户 行:济南工商银行趵突泉支行
税 号:51370000MJD6177755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济南市华能路89号山东质监综合服务大厦2楼205室
邮政编码:250100 传 真:0531-55692988
综 合 部:0531-55692989 培 训 部:0531-88023952  0531-88023939
评 审 部:0531-88023938 学术交流部:0531-88023907

手机网站

订阅号

服务号